《法制日报》12月25日报道,就在北京消费者王先生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告赢湘水之珠大酒楼,有望拿回100元“开瓶费”的消息传出不久,浙江省温州市又起风波:在鹿城区餐饮业协会牵头下,该市23家酒店联合发表声明:“2007年元旦起,到我们酒店就餐时,请不要自带酒水”。
对于开瓶费诉讼的判决结果,消费者和消协当然满意,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就表示,消费者可以自带酒水到饭店消费。如果遇到要求支付“开瓶服务费”的情况,消费者可以当场拒付,并向消协等部门投诉。有些地方立法机关甚至捷足先登,确认“开瓶费”违法,如从明年2月1日起实施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和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等行为都被认定为违法,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最高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然而,“开瓶费”却影响了商家的利益,商家和商业行业协会有不同意见。如北京一位餐馆经理说,“开瓶费”是出于商家经营的需要,是餐饮界普遍遵循的“行规”,因为酒水的利润比较大,一般占餐馆总利润的三分之一;此外,餐馆在交营业税的时候已经包括了酒水方面的税,如果允许顾客自带酒水,他们就白白损失了这笔税款。作为主管行政机关的商务部其实也在一定程度支持这种观点,如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服务业发展处处长徐敏认为,餐饮企业可以对提供的商品及服务自主进行定价,也可以向消费者提出企业的要求,这是一种市场行为;餐饮企业应依法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予以充分保障,对相关信息要向消费者尽到告知的义务,让消费者享受充分的选择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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