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数学课时,11岁的小芬(化名)开小差,在招呼无效的情况下,老师霍某竟当众授意其同桌小刚(化名)打小芬的耳光,一巴掌下去,小刚将小芬的左耳打成了外伤性鼓膜穿孔。由于协商未果,小芬家人将霍某告上法庭,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向霍某、小刚及学校索赔4万余元。记者昨日获悉,法院终审认定,霍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令霍与学校共同赔偿小芬7700余元。 上课不听讲老师授意同桌打她
2005年3月31日上午8点多,大足县某小学四年级正在上第一节数学课,调皮的小芬悄悄拿出小刀玩了起来。这让任课女老师霍某很恼火,她用眼光示意小芬认真听讲,而正玩得起劲的小芬根本没有理会老师。
见小芬不听招呼,霍老师当即气呼呼地叫小芬同桌的男同学小刚:“你给我打她两下,提醒哈她!”小刚随即执行老师的命令———岂料,第一下只打在了小芬的衣领上,小刚紧接着打了第二下,这次不偏不倚,正好打在小芬的左脸上。尽管火辣辣地痛,但小芬一直忍着没说。
一巴掌下去左耳鼓膜穿了孔
下午放学回家,小芬感到左耳疼痛不止,便向母亲哭诉了事情经过。第二天,小芬被家人送到医院检查,医生诊断其为左耳外伤,鼓膜外突裂伤。后经司法鉴定属轻伤。
事发后,霍老师垫支了治疗、检查等费用4200余元。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小芬家人提起诉讼,要求追究霍老师的刑事责任,并赔偿4万余元,同时要求学校和小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构成伤害罪态度积极免予刑罚
大足县法院审理认为,霍老师授意小刚打小芬,系对小芬进行体罚,造成小芬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霍老师事后能积极配合小芬治疗,支付小芬住院期间的大部分费用,并愿意依法赔偿小芬的合理费用,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学校在老师的教育和管理上失职,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霍老师和所在学校共同赔偿小芬7759.72元;小刚因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又系在老师的授意下造成小芬伤害的后果,不承担民事责任。霍某对原判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市一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卫东 记者 徐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