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破产法,政策性破产将于2008年底前退出历史舞台。
所谓政策性破产,是指国有企业破产时,将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的失业和下岗职工,而不是用来偿还企业所欠债务。
政策性破产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促进了国有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国有企业扭亏脱困,也取得了好的效果。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政策性破产逐渐显露其不足之处。
全国政协委员高宗泽透露,有的地方政府把破产作为解决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条出路,为减轻企业负担,而忽视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导致银行债权得不到保障,这是与担保法相违背的。企业破产法则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列席审议企业破产法的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认为,市场经济优胜劣汰,企业有生就有死,企业破产法的出台,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提供了一个正常新陈代谢的机制。
作为国际上的先进经验,企业重整制度也首次引入企业破产法。法律规定,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从而在破产清算外,为企业解决经营困难提出了另一条途径。
从全球范围看,破产法发展的方向更加注重企业法人特别是上市公司这样的大型公司,通过和解或重整的方式获得新生。“破产法中重整制度的引入填补了中国市场经济法律的一个空白,重整制度及程序代表了现代国际破产法发展的主要潮流。”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指出。
引入重整制度的目的在于,可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破产清算,恢复生机。不过,贾志杰委员表示,考虑到重整历时较长,程序比较复杂,如适用于所有企业类型,社会成本过高,实践中容易被滥用,损害债权人利益,应确定重整制度仅适用于企业法人。企业负责人受到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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