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8月27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监督法、企业破产法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
新破产法不仅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还首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事宜,为外资的全面进入提供便利。
近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的改革力度正在加大,企业的重组、联合、并购增多,企业的破产案件也越来越多。企业的破产,特别是一些国有大型企业的破产,影响广,甚至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迫切需要有一部完善的法律予以规范。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贾志杰认为,中国旧的企业破产法早已“时过境迁”,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到这种程度,制定企业破产法的任务十分紧迫。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说:“在修订完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规范市场主体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规范企业破产法,形成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环境,这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引入企业重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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