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闻网滨州讯(通讯员 姜道策 孙艳)21年前,李某由于未到法定姻龄便使用姐姐身份证与江某登记结婚,21年后向法院起诉离婚。日前,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好生法庭认定这起特殊的离婚案构成事实婚姻,经过悉心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
好生法庭在对该离婚案进行审查时发现,原告李某与结婚证上的女方姓名不一致,经询问得知,原来,1985年,原告李某未达法定结婚年龄,于是便用其姐姐的身份证与江某领取了结婚证,此后原、被告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1997年,原告李某离家出走,2006年回家要求与与江某离婚。好生法庭认为,原告李某未达法定结婚年龄使用其姐姐的身份证与江某登记领取结婚证的行为,属于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也是一种民事欺诈行为,应当先由民政部门对该结婚证予以撤销。经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说服了双方到民政部门申请撤销了结婚证。法庭随后继续审理,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门《婚姻法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依法认定原、被告的行为属于事实婚姻。由于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办案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依法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一并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