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消费者是‘上帝’,可‘上帝’消费多少还得由饭店来决定吗?”9月20日,德城区孙女士致电本报“五姐妹”,向记者诉说了她和朋友就餐时,因点的菜不够最低消费标准而遭到冷遇的事情。 20日中午12点多,孙女士和四位朋友到位于共青团路的一家饭店吃饭。在一单间刚落座,服务员就拿来一张桌牌,让孙女士看上面写的消费指南,称每位客人必须消费满20元,也就是说孙女士和四位朋友必须点够满100元的菜。孙女士看到桌牌的消费指南上写着:“本会馆茶食谢绝打包,最低消费20元/位,未满最低消费的按最低消费收取”。 孙女士和朋友共点了70多元的菜。半小时后,孙女士见还没上菜,于是催促服务员抓紧上菜。又过了半小时,还是一点动静没有。孙女士找来服务员,服务员称,因他们未点够最低标准所以不能给上菜。这时已是下午1点多了,孙女士和朋友们只得饿着肚子离开了这家饭店。 为此,记者采访了德州市消协的工作人员。据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协人员称,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消费、在何处消费以及消费多少,经营者不能限制和决定消费者消费多少的权利,最低消费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形式作出规定,强制消费数额,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消协工作人员提醒市民,国庆、中秋双节即将来临,市民就餐将迎来一个高峰,在选择饭店时,要选择信誉好、服务质量有保障的就餐地点。对一些不合理的消费规定,市民可拒绝就餐或举报。(记者 宋颖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