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青年刘某在济宁市区某超市做营业员,其男友王某因为手头拮据,竟然指使她盗窃超市收款台内的钱物。事发后,这对恋人双双落网。
公诉机关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月,被告人王某多次要求其女友刘某利用在济宁某超市做营业员的便利,盗窃收款台内的财物。1月18日下午,刘某上班后,其男友王某又多次打电话让刘某窃取收款台内的钱物。当晚10时,超市下班后,刘某从收款台抽屉内盗走超市购物卡和现金总计5500余元,并交给男友王某挥霍。公诉机关认为,两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已经构成盗窃罪。
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后认为,王某、刘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两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且已经退赃,可以分别酌情从轻处罚。
9月4日,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有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处罚金7000元。(本报记者 通讯员 王根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