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管员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批捕
9月8日,破解交警计算机系统密码,违法为他人删除交通违法信息记录的张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5年8月,从黑龙江某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的张某被一交警大队聘任为网管员,负责系统内的电脑管理和维护。 今年5月中旬的一天,张某在玩电脑时,破解了交警部门车辆违法电子警察软件密码,进入临沂市整个交警信息系统程序后,看见里面有电子警察拍下的违法车辆记录,且能够自动删除,就记下了密码。 在此后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张某180余次非法进入交警计算机系统,私自为他人消除电子警察拍下的违法车辆记录信息,且每消除一次违法记录收取好处费80元至100元,共非法获利1万多元,给国家造成损失3余元。8月4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将张某抓获,并将其依法刑事拘留。
>>>相关链接 张某所涉嫌的罪名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对该罪作了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等操作,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所侵犯的是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制度。所谓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或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根据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正常发挥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重要内容。因此,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信息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等,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行为,都对计算机运行安全构成威胁,这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对于情节较轻的,要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极大地妨碍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发挥的,必须用刑法规整。因此,我国刑法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加以处罚。 本案中,张某利用非法破解的密码,进入交警计算机电子警察信息系统,对该系统储存的电子警察拍下的180多次违法车辆记录进行删除,造成违法车辆数据丢失,妨碍了重大信息处理,且给国家造成损失3万多元,属于后果严重的行为,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给予必要的处罚。 (赵云昌 肖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