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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水有毒》侵权案审结 “香水”主人获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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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搜狐音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4 21:1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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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受社会关注的网络歌曲《香水有毒》侵犯著作权案,在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法院判令原告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向原告北京太格印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2004年11月9日,王虎与歌曲《香水有毒》的词曲作者陈超签订版权转让协议后,王虎取得涉案歌曲的独家的专有版权,相关的所有邻接权及其他所有法定著作权,王虎受让版权无地域限制,并支付了相应的版权购买费用。
陈超将此曲的手稿交付给王虎后,王虎与太格印象签订版权转让协议,太格印象从而取得歌曲《香水有毒》词曲的著作权,后太格印象制作了胡杨林(胡杨林新闻,胡杨林音乐,胡杨林说吧)演唱的歌曲《香水有毒》录音制品。于2006年6月29日太格印象取得此歌曲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原告认为其享有涉案歌曲的全部著作权,新浪公司未经太格的许可在其经营的新浪网向移动通讯用户提供陈超演唱的歌曲《香水有毒》录音制品彩铃下载服务,有《香水有毒》开篇版、《香水有毒》男生版、《香水有毒》清新版等版提供有偿下载,新浪公司另将陈超演唱的歌曲《香水有毒》录音制品提供给中国移动、中国网通等电信运营商作为网站彩铃供移动通讯用户有偿下载,原告认为此举侵犯了其对歌曲《香水有毒》词曲所享有的著作权,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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