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上午九点,“自诉人杨志刚指控被告人郭德纲犯诽谤罪”一案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宣判,原告杨志刚没有出庭。经查被告人郭德纲在网络上发表文章,在文章中虚构了时任文化馆馆长的杨志刚用公款报销装修自己的房屋与女同事同居的事实,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德纲德上述行为大到了情节严重。故被告人郭德纲德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据此,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郭德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德纲无罪。 二.驳回自诉人杨志刚要求被告人郭德纲附带提起的民事诉讼。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德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宣判后,郭德钢表示对宣判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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