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汇会不会遭到重罚”,这已成为近期国内篮坛最热门的一个话题,但从更广阔的角度来看,本次事件可能还涉及到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如果传闻属实,官秀昌在拥有美国国籍的情况下伪造了中国身份,那么首先需要界定的一个问题是,伪造的身份证究竟来自何处?假如官秀昌亲自参与了伪造身份证的过程,那么这一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此之外,根据《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即使官秀昌拥有美国国籍,但只要他在中国境内参与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行为,那么依然会受到中国法律的制裁。
但假如官秀昌并非直接参与伪造身份证,只是以购买等方式获得了伪造的身份证,那么情况又将有所不同。根据《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这就意味着,如果官秀昌仅仅是购买和使用了伪造的身份证,那么他的行为还够不上犯罪,最多也只是违法行为。
何况即使是上述《身份证法》规定中所列的罚款、拘留、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最终也未必能落到官秀昌的头上。因为《身份证法》仅仅在第九条中规定了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后需要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但却并未明确相关处罚措施所针对的对象可以包括外国人,官秀昌有可能因此处于《身份证法》的管辖范围之外。
因此目前看来,对于本次事件进行定性的关键,在于官秀昌是否使用了伪造的身份证以及这张身份证究竟来自于何方。亲自伪造和购买使用这两种行为,将带来截然不同的两种法律后果。然而如果出现一直联系不上官秀昌的情况,有关真相可能永远处于谜一般的状态,也就无法在法律上对此得出结论。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无论身份证来自于何处,只要能够证明存在着这样一张伪造的身份证,那么客观上就肯定存在着违反《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犯罪主体。即使篮协等管理机构未必有能力查出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者,但是在犯罪事实存在的背景下,相关机构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从而由司法力量来介入本次事件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