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柳平在与范利婚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之原则,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受孕后生下龙凤胎,这种不道德的行为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被告柳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在受欺骗的情况下抚养了非婚生子女柳强强、范娜娜并支付了柳平生育费,作为柳强强、范娜娜的母亲,柳平应当酌情予以返还。原告有关经济补偿金1500元的返还请求,不属于应当返还内容,该项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柳平在2007年3月31日前,赔偿原告范利精神抚慰金5000元;返还原告支付的生育费和部分生活费3000元,合计8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合计2080元,由被告柳平承担。
上一页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