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质疑:李嘉欣可以随便代言假货?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南都周刊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8 10:15:48  |
|
我国的《广告法》在虚假广告的责任人范畴,只有这样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代言人并无连带责任。 你有什么看法吗? |
|
 |
|
看来,在“芮玛”黄金叶坠事件中,李嘉欣也是受害者,拍摄广告时,她佩戴的是水晶饰品,是商家在后期制作时,将水晶换作了那款批发价只要16块钱的所谓“黄金叶坠”,但我们不由要想,李嘉欣怎么连这样的广告也接,接广告时,怎不小心点,做点功课,做点考察? 你认为呢?
首先,李嘉欣不必做功课。因为,我国的《广告法》在虚假广告的责任人范畴,只有这样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代言人并无连带责任。当李嘉欣既不是广告主,也不是发布单位的时候,她可以接一切广告,她既可以在广告中声称,某种药品治好了她的前列腺疾病,也可以做幸福状,称某种营养品让她的宝宝健康成长,而不必有一丝一毫的后顾之忧。
何况,“亿霖木业案”发案后,曾有法学专家表示:“演员作为形象代言人,负连带责任的概率比较小。如果葛优在广告中只是出演一个角色,那么将完全不必承担民事责任,即使是作为形象代言人,也不会有太大问题。”看来,就连代言身份的含义,也都有争议,他们或许会被视为只是“在广告中出演一个角色”,而已。
既然《广告法》对代言人的连带责任没有明文规定,他们的身份如此含混多义,所以,北京律师刘晓原曾以公民身份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现行《广告法》第37条、第38条,将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从现在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扩大到“广告代言人”,并视情况规定“罚款”、“承担连带责任”等具体罚则。而目前,要对虚假广告的代言人进行惩处,仅能参照《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这就需要证明,代言人明知将要在一个虚假广告中现身,却仍然奋不顾身地和广告主合伙欺骗善良群众,这,相当难。
其次,只是,即便修改了《广告法》,即便所有的法律条文滴水不漏,照旧于事无补,以我国国民的聪明才智和对社会契约的认识与遵守程度,总会有新的办法,让黄铜叶坠卖出黄金的价格。售卖“黄金叶坠”的公司对李嘉欣的欺骗性的使用,就足以说明这点,国家意志和民族精神倾向于恶,倾向于奋不顾身的时候,黄铜叶坠总能卖出黄金的价格。李嘉欣即便做足了功课,也难以防范这种手段。
所以,所有的责任只好下移到终端,鉴别、举证商品真假的责任,一向在群众这里,鉴别代言商品真假的责任,在代言人这里,而恶的源头,从来都神秘莫测毫无顾虑。
责任编辑:张文琪
| |
|
郑重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淄博生活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出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发布本文之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淄博生活网站赞同或者否定本文部分以及全部观点或内容。如对本文内容有疑义,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
| 文章录入:蚂蚁逛街 责任编辑:蚂蚁逛街 |
上一篇文章: 揭秘:我们为什么总觉得不够苗条
下一篇文章: 标榜青春励志《奋斗》时尚下一季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