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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审议通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7 9:07:38

  本报讯 《菏泽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2月11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办法》就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管护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城市绿地内禁止以下四种行为:挖坑、取土、埋坟、立碑;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垃圾,停放车辆;放养家禽、家畜;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禁止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剥皮、挖根;就树搭棚、架设电线;在树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攀树、折枝、摘果;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碍树木生存的行为。

  《办法》还规定,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线内拦河截流、挖坑取土、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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