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市政府办公室近日出台专门意见,要求将因公护照(通行证)统一交市外侨办管理,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保管。
意见指出,因公护照(通行证)系因公出国人员的重要身份证件,属于国家财产,未经颁照机关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保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管、层层负责的原则,公务护照上缴省外办管理,因公普通护照和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由市外侨办收缴并统一管理。出国人员出国执行公务前,由本人或派专人到市外侨办申办或借用护照(通行证)并交纳押金,回国后应在15日内及时将因公护照和出访报告交省、市外侨办,自组团由承办单位负责护照的借用、收缴。逾期不交者,扣除押金,对持护照人予以通报批评,一至三年内不再为其所在单位和个人办理出国手续,情节严重者,停止其所在县区或系统人员出国执行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