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闻网滨州讯(通讯员 姜守华 石坤刚)王某在合法婚姻之外又与他人同居生育子女后,却不管不问,被女儿告上法庭。近日,无棣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宣判,依法判决王某负担其女儿张某某抚养费17685元。
被告王某已婚并生育有两个孩子,原告之母张某未婚。1997年初在打工期间,原、被告结识产生感情并进而同居,于2005年农历4月16日生育一女张某某。2005年12月31日被告王某与张某分居,二人所生女孩张某某随张某生活。因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拮据,张某以张某某监护人的身份向无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某给付孩子抚育费2411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与张某同居期间生育女孩张某某,现随张某生活,被告未尽抚养义务,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原告要求给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因此,抚养费根据2005年地方人均纯收入可确定按25%计算。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