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生活网
 
您现在的位置: 淄博生活网 >> 新闻 >> 今日淄博 >> 文章正文
婚外又生女 不养法不依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20 12:00:29

  山东新闻网滨州讯(通讯员 姜守华 石坤刚)王某在合法婚姻之外又与他人同居生育子女后,却不管不问,被女儿告上法庭。近日,无棣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宣判,依法判决王某负担其女儿张某某抚养费17685元。

  被告王某已婚并生育有两个孩子,原告之母张某未婚。1997年初在打工期间,原、被告结识产生感情并进而同居,于2005年农历4月16日生育一女张某某。2005年12月31日被告王某与张某分居,二人所生女孩张某某随张某生活。因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拮据,张某以张某某监护人的身份向无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某给付孩子抚育费2411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与张某同居期间生育女孩张某某,现随张某生活,被告未尽抚养义务,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原告要求给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因此,抚养费根据2005年地方人均纯收入可确定按25%计算。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郑重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淄博生活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出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发布本文之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淄博生活网站赞同或者否定本文部分以及全部观点或内容。如对本文内容有疑义,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文章录入:蚂蚁逛街    责任编辑:蚂蚁逛街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热点图文

    焦翠平获山东城市形象大使

    淄博网通助力中小企业信息
    · 焦翠平获山东城市形象大使决赛权
    · 淄博市万人相亲大会上新鲜事多
    · 烤鸡蛋做成专利 淄博下岗职工办起180
    · 山东通信资费已低于北京
    · 淄博网通助力中小企业信息化
    · 焦翠平获山东城市形象大使决赛权
    · 山东通信资费已低于北京
    · 淄博16名市民提建议获奖
    · 淄博博山区亮出旅游“文化牌”
    · 市内公交:线路不变车次增加
    · 淄博景区劲吹“民俗风”
    · 博山酥锅周村烧饼香飘文博会
    · 淄博网通助力中小企业信息化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公告 | 网站地图 |  网站图集

    Copyright©2006 zblive.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淄博生活网   合作电话:13241105960
     
    制作单位:淄博生活网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