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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为部门规章立规矩 不得增设公民义务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2 9:35:05

    以往行政执法部门在部门规章和文件中为百姓定义务,为自己增权益的做法今后将视为违规行为。今天记者从淄博市法制办了解到,一部旨在规范该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办法已经通过淄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近期实施。新办法明确规定,今后该市所有的部门文件和规章不得增设公民义务,不能限制公民权利,并必须在实施前向社会公布。

    据悉,由于片面追求部门利益,淄博市不少部门文件和规章不仅内容笼统空泛,缺乏可操作性,而且不少条款随意扩大部门权限,造成部门规章与国家法律相冲突的现象,出现了“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利利益化”的不良倾向。对此,淄博市决定对部门规章和文件进行规范,目前,由淄博市政府法制办起草的《淄博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夹制定办法》已正式出台,并通过了政府常务会的审议。

    新办法规定,今后淄博市所有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财政、价格部门依法履行行政事业收费管理职能的除外)。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做出的具体规定,不能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能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新规章在实施前必须由制定机关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能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完)(记者 王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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